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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2016-03-23 17:14  

 

20137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712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637号公布。20139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

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

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

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 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 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别和

第五条  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第六条  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 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 字签证。

(七)M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Q1字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 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Q2字签证, 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九)R字签证,发给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S1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 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 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S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 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人员。

(十一)X1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的人员;X2字签证,发给申请 在中国境内短期学习的人员。

(十二)Z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一申请C字签证应当提交外国运输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件或者中国境内有关单位出具的邀请函件。

(二)申请D字签证,应当提交公安部签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

(三)申请F字签证,应当提交中国境内的邀请方出具的邀请函件。

申请G字签证应当提交前往国地区的已确定日期座位的联程(车、 船)票。

(五申请J1字及J2字签证应当按照中国有关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申请L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旅行计划行程安排等材料以团体形式入 境旅游的,还应当提交旅行社出具的邀请函件。

申请M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中国境内商业贸易合作方出具的邀请函件。

(八)申请Q1字签证,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应当提交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因寄养等 原因申请入境的,应当提交委托书等证明材料;申请Q2字签证,应当提交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等证明材料。

(九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申请S1字及S2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 停留居留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者入境处理私人事务所需的 证明材料。

(十一)申请X1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和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申请X2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证 明材料。


 

(十二)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签证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外国人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第八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驻外签证机关要求接受面谈:

(一)申请入境居留的;

(二)个人身份信息、入境事由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三)曾有不准入境、被限期出境记录的;

(四)有必要进行面谈的其他情形。 驻外签证机关签发签证需要向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核实有关信息的中国境内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签证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签发条件的签发相应类别签证对入境后需要 办理居留证件的,签证机关应当在签证上注明入境后办理居留证件的时限。

 管理

第十条  外国人持签证入境后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变更停留事由给予入境便利的, 或者因使用新护照持团体签证入境后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分团停留的可以向停留地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签证。

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所持签证遗失损毁被盗抢的应当及时向停留 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补发签证。

第十二条 外国人申请签证的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应当填写申 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外国人申请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符合受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有效期不超过7日的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

外国人申请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的手续或者材料不符合规定 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 中国境内合法停留。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延长签证停留期限决定仅对本次入境 有效不影响签证的入境次数和入境有效期并且累计延长的停留期限不得超过原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

签证停留期限延长后,外国人应当按照原签证规定的事由和延长的期限停留。 第十五条  居留证件分为以下种类:


 

(一)工作类居留证件,发给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二)学习类居留证件,发给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的人员;

(三)记者类居留证件,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

(四团聚类居留证件发给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发给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 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第十六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 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本人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

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 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学习类居留证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注明学习期限的函件等证明材料。

(三)记者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函件和核发的记者证。

团聚类居留证件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关 系证明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应当提交 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五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长期探亲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亲属关系证明被探 望人的居留证件等证明材料入境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当提交因处理私人事务需要在中 国境内居留的相关证明材料。

外国人申请有效期1年以上的居留证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健康证明健康证明 自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十七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或者申请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符合受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有效期不超过15日的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 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或者申请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的手续或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

中国境内合法居留。

第十九条 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申请办理停留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

(二)非首次入境且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记录良好的;

(三)邀请单位或者个人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提供保证措施的。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以及前

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申请人以及出具邀请函件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 合。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予批准签证 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不予签发停留证件:

(一)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的;

(二)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

(四不宜批准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或者签发停留证件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            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应当经

所在学校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 点、期限等信息。

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前款规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 助学或者实习。

第二十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因证件遗失损毁被盗抢等原因未持有效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无法在本国驻中国有关机构补办的可以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第二十四条 所持出境入境证件注明停留区域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 临时入境且限定停留区域的外国人,应当在限定的区域内停留。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居留:

(一)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停留居留的;

(二)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超过免签期限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的;


 

(三)外国人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的;

(四)其他非法居留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告:

(一)聘用的外国人离职或者变更工作地域的;

(二)招收的外国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离开原招收单位的;

(三)聘用的外国人、招收的外国留学生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规定的;

(四)聘用的外国人、招收的外国留学生出现死亡、失踪等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金融教育医疗电信等单位在办理业务时需要核实外国人身份信 息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核实。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因外交公务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证件的签发管理按照 外交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置遣返场所。

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外国人实施拘留审查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被拘留审查的外国人送到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由于天气当事人健康状况等原因无法立即执行遣送出境驱逐出境的应当凭相关法律文书将外国人羁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第三十条 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的应 当出具限制活动范围决定书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到公安机关 报到;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变更生活居所或者离开限定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 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外国人实施遣送出境的,作出遣送出境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法确定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不准入境的具体期限。

第三十二条 外国人被遣送出境所需的费用由本人承担本人无力承担的属于非法就业的由非法聘用的单位个人承担属于其他情形的由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 留居留提供保证措施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遣送外国人出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 施。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被决定限期出境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注销或者收缴其原 出境入境证件后为其补办停留手续并限定出境的期限限定出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 日。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


 

(一)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的;

 

(二被决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驱逐出境其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未被收缴或者注销的;

 

原居留事由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经公安 机关公告后仍未申报的;

 

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不予签发签证居留证件 情形的。

 

签发机关对签证停留居留证件依法宣布作废的可以当场宣布作废或者公告宣布 作废。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注销 或者收缴:

 

(一)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或者被他人冒用的;

 

(二)通过伪造、变造、骗取或者其他方式非法获取的;

 

(三)持有人被决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驱逐出境的。 作出注销或者收缴决定的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签发机关。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签证的入境次数,是指持证人在签证入境有效期内可以入境的次数。

 

签证的入境有效期是指持证人所持签证入境的有效时间范围非经签发机 关注明,签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于有效期满当日北京时间24时失效。

 

签证的停留期限是指持证人每次入境后被准许停留的时限自入境次日开 始计算。

 

(四)短期,是指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180日(含180日)。

 

(五)长期、常驻,是指在中国境内居留超过180日。 本条例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批期限和受理回执有效期以工作日计

 

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七条  经外交部批准驻外签证机关可以委托当地有关机构承办外国人签证 申请的接件、录入、咨询等服务性事务。

 

第三十八条  签证的式样由外交部会同公安部规定停留居留证件的式样由公安部 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1391日起施行198612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27日公安部、外交部公布,1994713日、2010424日国务院修订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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