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16〕9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规范国际教育合作机构与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我校国际教育合作机构与项目包括: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生联合培养项目、校际 交换生项目等。
第三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应当紧密围绕我校建设与发展的 战略目标,有利于推进学校教育国际化的进程,有利于提高学校 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国际教育合作机构与项目须由学校统一规划布局、申报、审批,机构与项目在我校的实施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学校相关规定以及合作协议实施运行。所有国际教育合作机构与 项目均须接受上级有关部门以及学校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管理
第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是指我校与国外教育机构 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的合作,开展以中国公民为主要对象 的教育教学活动而成立的合作机构与项目。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与 项目的开展须得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的设立需有关单位在上级管理部门受理申报前一年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等材料,学校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分析论证,经学校批准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送上级管理部门。
第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 法》等法规与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运行。
第八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在我校的实施单位须按照 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时进行学生注册、年报公示等并接受社会 监督。
第九条学校确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的管理体制和运 行机制,机构与项目的实施单位须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限定的 范围之内开展办学活动。
第三章本科生联合培养项目管理
第十条本科生联合培养项目是指我校与国外学校互相承认 学分、互授学历、学位证书的校际合作项目。参加本科生联合培 养项目的学生须是我校的正式在籍学生。
第十一条本科生联合培养项目的基本模式为:在不改变学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前提下,学生前期在我校就读,成绩合格 后经个人申请与选拔,后期在国外合作院校就读,按要求完成学 业后,符合国外合作院校毕业条件要求的,获得国外合作院校颁 发的学位证书,符合我校毕业规定要求的,同时获得我校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参加本科生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须在我校规定的 学制年限范围之内完成国内与国外阶段的学习,超过学制年限范围完成学习的不能获得我校的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参加本科生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须由本人提出申 请,经所在学院(部)批准,提交我校项目实施单位审核。
第十四条学生申请在国外学校修读的专业应与其在我校修 读的专业相同或者相近。
第十五条学生在收到国外学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以后,由项目 实施单位指导学生办理赴国外学习所需的签证材料等,并将被正 式录取的学生名单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备 案。
第十六条学生赴国外学校学习前,应仔细了解国外学校相关专业的教学计划,制定后续修读计划,在所在学院(部)和项目 实施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学生在国外学校就读期间,须按时向所在院(部) 和项目实施单位递送国外学校正式签发的成绩单,其成绩和学分 由所在学院(部)进行审核和认定并报教务处备案。如因学生未及时递交成绩单出现相关问题,由学生自行承担责任。我校根据 对方学校提供的成绩单,按协议用学生在国外学校所修的课程学 分整体替代学生在我校按照培养方案尚未修读的学分。
第十八条在计算学分绩点时,如果国外学校的成绩标准与我校不同,则按以下标准对学生在国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进行转换。
(一)对方成绩标准为A、B、C、D、F五等时,则A:95,B:85,C:75,D:65,F:55。
(二)对方成绩标准为 A+、A、A-、B+、B、B-、C+、C、C-、D+、D、D-、F+、F时,则A+:100,A:95,A-:90,B+:89,B:85,B-:80,C+:79,C:75,C-:70,D+:69,D:65,D-:60,F+:50,F:40.
(三)对方成绩标准为其他形式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部)决定成绩转换标准。
第十九条如学生未能获得协议规定的由国外学校颁发的毕 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我校也不授予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学生如果不能在国外学校完成学业,在规定的修业时间内可以申请回到我校所在专业继续修读。学生在国外学校学 习期间所修课程学分可以按照学分认定管理的规定转换为我校的 课程学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学费缴纳按合作协议和上 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校际交换生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校际交换生项目指依照我校与国外学校签署的 校际学生交换合作协议,双方互派学生到对方学校进行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学习项目。
第二十三条校际交换生项目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教务处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选派的交换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表现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二)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成绩优良。
(三)身体健康,综合素质高,能够圆满完成交换期间的学习任务。
第二十五条选拔程序:
(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教务处发布选派交换生的具体计划以及各接收学校的相关要求。
(二)学生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部)同意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教务处。
(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教务处审核确定交换生名单,并将选派交换生名单交相关院(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交换生不得自行中断交流学习或延长交流学习 时间。确因个人原因须中断或延长交流学习时间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部)同意,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教务处,经 双方学校共同审核确定。
第二十七条交换生交流学习结束后须按期返校,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专业教学计划要求补修所缺课程。
第二十八条交换生课程成绩按以下方式转换和认定:
(一)交换学生在国外学校修读期间,修满该期限内外方规
定学分总数或者协议规定学分总数的,免予修读我校同期课程,按照同期满额学分进行认证。
(二)学生国外学校学习期间,没有修读相同或相近专业,对其所修课程按我校选修课程进行学分认证。
第二十九条派出交换生学分、成绩转化认定程序:
(一)交换学生返校后,将国外学校成绩单复印件上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经审查合格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开具国外学习证明和成绩证明;
(二)交换学生将国外学校成绩单原件、学习证明和成绩证明交所在学院(部)进行成绩认定和学分转换;
(三)交换学生所在学院(部)在交换学生毕业前向教务处报送毕业资格、学位授予资格审查表时,在该表“原因”处说明交换学生赴国外交换学习情况;
(四)交换学生所在学院(部)统一将交换学生国内成绩单原件、国外学校成绩单原件、国外学习证明和成绩证明装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条有关费用
(一)交换学生赴国外学校交换学习期间,须按时缴纳我校学费;
(二)交换学生需缴纳给国外学校的费用,按照两校所签署的协议执行。
第五章国际教育合作协议管理
第三十一条基本原则
(一)国际教育合作协议内容须遵守双方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国际教育合作协议签署前须上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论证协商后,经学校批准后方能签署。
(三)学校国际教育合作协议按照涉及范围的不同可分为校级协议和院级协议两种。拟合作内容涉及我校两个及以上院(部)的合作协议为校级协议,须由学校法人代表签署或由法人代表授 权主管外事的副校长代为签署。拟合作内容仅涉及我校一个院(部)的合作协议为院级协议,可由校长授权院(部)负责人签署协议。
(四)所有国际教育合作协议须有中、外文文本。中、外文文本内容相同并注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签订流程
(一)发起单位根据双方合作意向和洽谈商定的内容起草协议,填写《签署国际教育合作协议申请表》(附件),连同中、外文协议文本提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请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由分管校领导报学校审批。
(三)与国外合作方签署合作协议。
(四)我校项目实施单位于协议签署7日内将协议书原件(中、外文各一份)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经国际合作与交
流处编号确认后交由学校档案室存档。项目实施单位可保留协议副本。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此前凡与本办法 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附件:签署国际教育合作协议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