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16〕114号
根据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厅字〔2016〕30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教学科研人员指学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离退休返聘人员),以及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指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第三条在因公临时出国管理中,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与其它性质的出访有所区别。上述教学科研人员出国执行前项明确的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学校与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四条工作程序
(一)教学科研人员按照学校要求上报计划年度国际学术交流活动计划。出发前4个月填写《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申报表》,经所在单位批准后,根据国际学术交流性质,送相关部门认定(如:属科学研究活动由科研处认定、属教育教学活动由教务处认定等)。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人事处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担任科级以上行政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须经组织部审查、批准。
(三)报学校党委会研究。学校党委会批准的国际学术交流计划包括所执行的任务、涉及的国家(地区)和在外日程等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外事审批权向省外办报送学校国际学术交流年度计划备案。
(五)教学科研人员回国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上缴有关证照、报销相关费用并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总结报告。
第五条教学科研人员使用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执行,体现既符合科研活动规律、又符合预审管理要求的原则。
第六条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应经有关部门审查并在校党委会研究时做特别说明。经批准后,方可持普通护照办理出境手续。
第七条学校建立因公出国专办员制度,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因公出国管理工作,指导、帮助教学科研人员履行相关手续,负责因公出国团组的报批和备案。
第八条国际学术交流合作以外的因公临时出国,仍执行现行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政策。
第九条对教学科研人员以对外交流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严肃追究责任,并依规依纪惩处。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申报表
山东工商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年11月21日印发
(共印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