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16〕9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做好外国专家聘请工作,充分发挥外国专家在我校 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等部 门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聘请外国专家是学校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一个重要 组成部分,应纳入学校和各二级学院(部)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计划。
第三条聘请外国专家应遵循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 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适合本管理办法的外国专家是指经国家外专局、山东 省外国专家局和山东省教育厅批准来校开展学术交流或承担专业、语言教学工作的外国专家和教师。
第二章 聘请条件
第五条按照在我校工作时间长短,外国专家可分为长期专 家、短期专家和顺访专家。长期专家是指在我校工作一学期或一学期以上、进行教学、科研和管理的外国专家,又可按层次分为从事语言或专业教学的普通外国教师和从事合作科研、项目开发的高层次外国专家;短期专家是指在我校工作不足一学期并且原则上不短于一周、主要进行学术交流和合作科研的专家;顺访专家是指由外单位主请、应邀顺访我校、进行学术交流或举行讲座的海外学者、专家。
第六条从事合作科研、项目开发的高层次长期外国专家应具有博士学位和副教授以上职称,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具有一定 的学术造诣和成就,符合学校学科建设需要,能满足我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等人才需求。
第七条长期外国专业教师应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并有一定的 教学经验;长期外国语言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国外接受过语言教学培训并持有专业证书,具有两年以上语言教学经验, 能够按照学校要求承担外语教学工作。
第八条短期外国专家和顺访专家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 以上职称,并在其专攻的学术领域有较高的造诣,研究专长应与我校重点学科或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方向相吻合,以保证较好的聘请效益。
第三章 聘请程序
第九条长期语言类外国教师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聘 请。其他各类外国专家由各聘用单位自行聘请。
第十条需聘请长期专家的聘用单位应根据本部门实际工作 需要,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外国专家需求申请提交国际合作 与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并呈分管校领导批准。需聘请短期外国专家和顺访专家的聘用单位,应提前三个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长期外国专家聘请程序
(一)聘用单位按学校批准的聘请计划,提前四个月确定专 家人选,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专家简介(包括中外文简历、最高学位证明复印件、护照复印件等)。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呈分管校领导批准,并报人事处、教务处、保卫处及其他相关部门备案。
(二)长期外国专家来华前,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为其申请办理《来华工作许可》和《签证邀请函》,外国专家本人持《来华工作许可》和《签证邀请函》和有效身份证件等向中国驻外大使馆申请办理来华工作签证。
第十二条 短期外国专家和顺访专家聘请程序聘用单位根据学校批准的聘请计划提前一个月确定专家人
选,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专家简介(包括中外文简历、最高学位证明复印件、护照复印件等)。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呈分管校领导批准,并报人事处、保卫处及其他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聘用管理
第十三条365bet体育备用网址器与长期外国专家就工作任务、 工作量、期限、待遇、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和仲裁等内容签订 合同,并负责为专家在来华15天内办理《外国专家证》,30天 内在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居留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365bet体育备用网址器负责学校所聘长期语言类外国教师工资制表及福利落实等。其他各类外国专家相关费用由聘用单位负责办理落实。
第十五条外国专家在学校工作期间,聘用单位应为专家提 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安排中方教师配合外国专家开展工作。聘请 外国专家来校任教,应在教师到校前制定教学计划、准备使用教 材,并提前通知所聘外国专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外国专家提供 的教材应得到学校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与我校签订聘用合同的长期外国专家应遵守以下 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一)按照学校要求提前1周到校,熟悉校园环境并在中方合作教师的配合下了解教学要求和学生情况。
(二)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尊重中国人 的风俗,在教学工作中不得传播宗教和提出任何挑衅性政治问题。
(三)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课时、内容、和课程表上的时间上课,未经学校同意不得随意更改授课时间和减少授课时数;必须按照学校要求,对学生上课进行考勤,对学生作业进行认真批改,对考试成绩进行登记。
(四)因私请假,应提前一周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聘用单位提出,事假不得超过一周,病假应有医院诊断证明,无故旷课将扣发相应工资。
(五)未经学校同意不得随意到校外兼课。一经发现将给予警告,警告无效者将按照违约终止聘用合同。
(六)每学期教学工作结束后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聘用单位递交工作总结。
第十七条中方合作教师要保持和外国专家的联系,定期与 外国专家就教学问题进行沟通。聘用单位应定期征求学生意见并 及时向外国专家、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反馈。
第五章 聘用考核
第十八条聘请外国专家项目执行结束后15日内,聘用单位应将工作总结及和专家工作相关的照片资料等交国际合作与交流 处上报或存档。
第十九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聘请外国 专家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对项目执行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对教学工作成绩突出的外国专家学校将给予奖励, 对于教学态度不好、工作不认真,无故旷工者,学校将给予批评 教育直至终止聘用合同。
第六章 生活管理
第二十一条外国专家应在学校指定的公寓内居住,如有特殊 情况需在其它地方居住,须经学校批准。
第二十二条公寓内的水及网络费用由学校统一支付,外国专家可无偿使用,用电实行限额,超出部分自行购买。
第二十三条外国专家不得在公寓内从事传教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外国专家应遵守有关公寓管理和安全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国外合作方选派来授 课的外国教师以及机构和项目自行聘请的其他外国专家,按照机 构和项目协议、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凡此前与本 办法规定不符之处,均按本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